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7 年04 月27 日衛部保字第1071260203 號令辦理
二、衛生福利部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」,其中
第三條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、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,應繳驗下列文件:
一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(以下稱健保卡)。
二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。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 ,得免繳驗。 前項第二款文件,於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,得以戶口名簿影本、其他足 以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或切結文件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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